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4-司聲-110-202503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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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沈再旺 相 對 人 黃麗華即陳陸陽之承當訴訟人 陳玉生 陳有壹 趙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 472號民事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兩造乃按系爭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計得本件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48,965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均由聲請人先行繳納。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各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000年6月14日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40元 由聲請人繳納。 000年6月14日戶籍謄本規費      60元 由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    14,365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6月2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1月2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1月2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5,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8月6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48,965元 聲請人共預納48,965元。 附表二: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沈再旺  10000分之2917 ----------- 0 黃麗華即陳陸陽之承當訴訟人  10000分之1972 9,656元 0 陳玉生  10000分之1973 9,661元 0 陳有壹 10000分之1972 9,656元 0 趙國雄  10000分之1166 5,7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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