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V-114-司聲-113-202503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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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呂侑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吉男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559號判決確定,並命 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刑事庭向相對人戴吉男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19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並由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559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免納裁判費,且聲請人並未支出任何訴訟費用,聲請人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