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4-司聲-129-2025030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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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郭晉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泳釗、蘇阿香、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業經貴院112年度訴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126,114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提出費用單據,聲請貴院裁定確定之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雖經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在案,惟經本院電詢承辦股表示,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判決尚未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綜上所述,上開判決既尚未確定亦尚無執行力,則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然聲請人就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待上開判決確定後仍得再為聲請,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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