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DV-114-司聲-2-2025022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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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姜禎焴 相 對 人 沈姜金英 王志雄 姜春鑾 黃姜金葉 姜驊益即姜順成 姜順毓 姜佳良 洪姜阿粉 姜阿勤 姜阿蜜 姜秀金 姜進和 姜雅霖 姜明義 姜進輝 姜德興 姜聰益 姜月娥 姜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 57號民事判決分割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支出如附表一所示,爰裁定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一: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裁判費 87,724元 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500元 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4,500元 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1,000元 聲請人預納 共計 113,724元 附表二: 兩造 其中百分之69部分之負擔比例 (即其中新臺幣78,470元部分之負擔比例) 其中百分之31部分之負擔比例 (即其中新臺幣35,254元部分之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姜禎焴預納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姜禎焴 1/4 1/4 -------- 2 姜明義(繼承分割取得姜府恭應有部分) 連帶負擔1/4 連帶負擔1/4 連帶給付28,431元 3 姜進輝 4 沈姜金英 5 王志雄 6 姜春鑾 7 黃姜金葉 8 姜驊益即姜順成 9 姜順毓 10 姜佳良 11 洪姜阿粉 42/1000 1/24 4,765元 12 姜阿勤 42/1000 1/24 4,765元 13 姜阿蜜 42/1000 1/24 4,765元 14 姜秀金 42/1000 1/24 4,765元 15 姜進和 42/1000 1/24 4,765元 16 姜雅霖 42/1000 1/24 4,765元 17 姜德興 124/1000 無 9,730元 18 姜聰益 124/1000 無 9,730元 19 姜月娥 無 2/12 5,876元 20 姜女 無 1/12 2,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