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4-司聲-20-2025021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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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睿詮 相 對 人 鎰發營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捌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有所規定。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238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即聲請人之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11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即聲請人部分勝訴,另諭知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收據查核,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聲請人於第一、二審繳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0,315元,其中64,486元即應由相對人負擔(詳附表)。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4,486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新台幣) 項 目 金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126元 111年2月17日審字第2110號收據 第二審裁判費 42,189元 111年7月21日審電字第2206號收據 第三審裁判費 38,625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3年7月23日審字第154號收據 共   計   108,940元 聲請人繳納70,315元 相對人繳納38,625元      一、減縮部分(即37,963元)之 (一)第一審訴訟費390元,依第一審判決,由聲請人負擔。   計算式28,126元÷2,737,963元×37,963元=390元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5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計算式42,189元÷2,737,963元×37,963元=585元 二、其餘第一審訴訟費27,736元、第二審訴訟費41,604元,合計69,340元,依第二審判決諭知,由相對人負擔93%即64,486元,餘4,854元由聲請人負擔。 三、綜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70,315元,由相對人負擔64,486元、聲請人負擔5,829元;第三審訴訟費用38,625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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