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司聲-23-202502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代 理 人 賴郁潔 相 對 人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相 對 人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一四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股權轉帳事件,前依本院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67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4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由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58號受理在案。惟上開假扣押裁定因相對人不服提起異議,業經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將上開假扣押裁定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確定。而假扣押執行程序前依相對人提供擔保而免為假扣押執行,並經相對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在案,訴訟可謂終結。聲請人嗣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二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均仍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61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48號提存書、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台中民權路郵局第2867號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假扣押卷、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48號擔保提存卷、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337號假扣押執行卷、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號聲明異議卷查核無訛。茲因前開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確定,且相對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執行法院亦已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可謂終結。又相對人二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114年1月21日嘉院弘文字第1140002033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14年2月19日桃院雲文字第1140004917號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