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4-司聲-36-2025020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明芳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此非訟事件法關於前述民法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之程序,係依法律規定,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於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未實際到達相對人可收受支配範圍,但已踐行民事訴訟法之公示送達程序之情形時,仍擬制使之發生到達相對人之效力。惟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時,其意思表示究未真實到達相對人,為免影響相對人權益,如表意人發出意思表示時雖確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但嗣後已可查得時,即無捨實際通知方式不用,而逕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相對人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按相對人蔡明芳戶籍地址通知 債權讓與事宜,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件,因相對人仍設籍原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付郵向相對人蔡明芳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街00 號」寄送債權讓與通知,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此固有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據。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訪查結果,查得相對人未居住戶籍址,現居住「台南市○○區○○街000號」,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民國114年1月22日南市警麻防字第1140057641號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應另向前述相對人居住地址為實際通知,待無法送達相對人後,始可聲請公示送達。是本件相對人之住居所並非不明,亦無遷移行方不明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