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4-司養聲-4-20250109-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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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李瑞鈴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俊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之規定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之4及第107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李瑞鈴願收養已成年之陳俊翰為 養子,雙方於114年1月6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得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爰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李瑞鈴係民國(下同)00年0月0 日出生,被收養人陳俊翰為00年0月0日出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渠等年齡相距為18年7月24日,尚未達20歲以上,依首揭規定,本件收養為無效,應不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