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V-114-執事聲-3-20250115-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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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吳順恩 相 對 人 吳仲發 吳仲和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 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113年度司 執字第11334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司執字第113341號所為之裁定(下稱原裁定),經異議人於送達後10日內不服而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債權人吳順恩持本院112年度 營簡字第311號及113年度簡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内容即「一、債務人吳仲發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535地號土地31.16平方公尺、536地號土地14.25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債權人。二、債務人吳仲和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535地號土地31.16平方公尺、536地號土地14.25平方公尺)地上物遷出。三、債務人吳仲發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乙部分之樹木盆栽、門板之地上物移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債權人。四、債務人吳仲發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14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802元。」,嗣於執行程序中,以本件強制執行案件之員警差旅費、地政機關指界費、不動產鑑價費、不動產鑑定費、拆除費、搬遷費等為必要之執行費用(下稱必要執行費用),請求追加執行標的聲請狀查封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經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追加執行標的聲請,異議人以強制執行必要執行費用無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進行執行,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追加執行實屬不當,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應於事件終結後為之。是以,債權人如欲聲請裁定確定執行費用,亦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方得為之,並於裁定確定執行費用金額後,始得求償於債務人。 四、經查,異議人係以其於本件強制執行支出有必要執行費用, 為此追加強制執行而遭原裁定駁回聲請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查本件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定於114年2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執行拆除,可知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41號執行卷查證屬實。依上開規定所示,異議人如欲以其於強制執行程序所支出之必要執行費用為執行債權,對債務人為執行,仍須俟該執行程序終結,並聲請確認執行費用經裁定後,始得為之,此係因執行程序未終結時,所須支出之必要執行費用尚未確定,應俟執行程序終結後進行總結算,此即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是以,既然本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異議人尚不得聲請裁定確定執行費用,而本件異議人既未取得確定執行費用之裁定,亦無從請求追加執行,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當。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所提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本 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駁回聲明人之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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