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4-婚-32-202503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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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 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不服裁判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上訴人不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26,55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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