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婚-47-20250311-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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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7號 原 告 乙 ○ ○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曾訴請與被告離婚,經本院以107年度婚字第88號 民事裁定認本院無管轄權,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在案,今原告以相同之事由再次訴請與被告離婚,本院自仍無管轄權,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