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婚-47-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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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7號 原 告 乙 ○ ○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曾訴請與被告離婚,經本院以107年度婚字第88號 民事裁定認本院無管轄權,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在案,今原告以相同之事由再次訴請與被告離婚,本院自仍無管轄權,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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