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4-家救-19-2025020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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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酌增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酌增扶養費事件,業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准予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酌增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聲請酌增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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