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4-家救-19-2025020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酌增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酌增扶養費事件,業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准予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酌增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聲請酌增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