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V-114-家救-31-20250218-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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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聲請 人經濟窘困而無資力繳納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而准予全部扶助,且聲請人之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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