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V-114-家繼簡-4-20250120-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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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己○○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庚○○○之遺產稅免 稅或繳清證明書,並聲請對於被告丁○○為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所明定。又按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庚○○○之遺產,未提出被繼承 人庚○○○之遺產稅已繳清之證明文件,依法不得分割遺產,且被告丁○○設籍在臺北○○○○○○○○○,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應聲請對於被告丁○○為公示送達,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為此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