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14-家繼訴-15-20250217-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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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A03、A04、A05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314元。按預備之訴,係 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 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查本件經比 較原告先、備位聲明,應以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 自應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5,703,862元【計算式:28,519,309(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6全部 遺產之價額)×1/5(原告應繼分比例)=5,703,862,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原告尚欠19,215元 未繳【計算式:57,529-38,314=19,215】,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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