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家繼訴-44-20250326-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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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蔡○男 被 告 蔡○吟 蔡○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 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