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V-114-家繼訴-9-20250224-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魏○○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示 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由兩造每人各負擔新臺 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遺留如 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丙○之繼承人,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為此爰訴請分割遺產,分割方法為不動產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其餘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再因繼承於 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 權,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 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 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 ,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 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繼承人丙○於000年0月0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丙○之法定繼承人,應繼 分為每人各2分之1,且兩造已就被繼承人丙○所遺不動 產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就被繼承人丙○ 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系爭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 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陳明在卷可按, 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 本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影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前開事實堪予認定。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 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 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 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 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 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 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 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 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 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 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 承人丙○所遺不動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有,其他遺產則分歸兩造各自所有,經核該分割方式對 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且被告對於上開分割方式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方法分割。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附表:被繼承人丙○之遺產 一、不動產:   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2分之1分割為分別 共有。 編號    項  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6.6 3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4.27 3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 2分之1 二、動產:   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2分之1分配。   編號 項  目 數量或價值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新臺幣11,980元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新臺幣1,131元 3 第一銀行○○分行存款 新臺幣38,076元 4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新臺幣9元 5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新臺幣14,860元 6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存款(000000000000) 新臺幣54,339元 7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新臺幣8元 8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新臺幣1元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新臺幣66元 1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分行存款 新臺幣4,789元 11 匯豐銀行○○分行存款 新臺幣100元 12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存款 新臺幣448元 13 臺南市○○區農會存款 (00000000000000) 新臺幣4,036元 14 臺南市○○區農會存款 (00000000000000) 新臺幣4,357元 15 兆豐證券○○分公司和桐 36股 16 兆豐證券○○分公司東鹼 2股 17 兆豐證券○○分公司中鋼 2股 18 元大證券○○分公司台泥 170股 19 元大證券○○分公司國巨 50股 20 味全 87股 21 台達化 105股 22 正道 80股 23 南僑 823股 24 中鋼 8股 25 東和鋼鐵 242股 26 群益證 275股 27 中保 97股 28 兆豐證券○○分公司和益 1股 29 兆豐證券○○分公司興農 1股 30 兆豐證券○○分公司兆豐金 6股 31 兆豐證券○○分公司群益證 23股 32 兆豐金 270股 33 全友 348股 34 兆豐證券○○分公司中保 1股 35 華南永昌證券○○分公司台達化 22股 36 華南永昌證券○○分公司大綱 1,000股 37 華南永昌證券○○分公司臺鳳 336股 38 華南永昌證券○○分公司尖美 1,000股 39 和益 66股 40 興農 54股 41 和桐 1,049股 42 福懋油 52股 43 台塑 11股 44 東鹼 19股 45 聚亨 598股 46 千興 10股 47 陽明 78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