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V-114-家聲-16-20250328-2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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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特別代理人 黃勃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誤 載為113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關於「黃勃樘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黃勃橖律師」。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應 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