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V-114-家聲-18-20250210-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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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為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