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4-家補-104-202503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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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陳明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玄憲間請求裁判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原告本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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