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V-114-家補-32-20250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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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康皓智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恆安律師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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