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V-114-家補-43-202502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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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3號 原 告 蔡○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吟等間請求土地分割繼承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土地分割繼承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 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起訴時尚 未叙明欲分割之土地之價值與應繼分比例為何?雖經本院命為補 正,迄今仍未提出,暫以最低之訴訟標的(即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以下)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嗣訴訟標的價額如有 增加再行命為補繳),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