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V-114-家補-57-202502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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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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