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V-114-家補-59-202502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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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吳○○芳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 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