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V-114-家補-75-202502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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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