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V-114-家補-9-202501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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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吳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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