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家補-90-202503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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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請求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