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V-114-家親聲-11-2025011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丙○○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為聲請人丙○○、乙○○(下均稱聲 請人等)之哥哥,兩造之父母已經往生,因聲請人等年老、長期失眠,自己也沒有工作,子女也沒有養聲請人等,聲請人等自己也是要自己想辦法,而且聲請人等書沒有讀得很高,沒有很好找到工作,又加上年紀越來越大、身體不好,且還要扶養子女,父母往生後相對人都是聲請人等負擔,聲請人等扶養相對人已20多年,真的精疲力盡了,實無法再長期負擔,為此,爰依民法第1118條前段及民法第1118條之1等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等對相對人之法定扶養義務等語。 二、按兄弟姐妹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3款 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等為相對人之姊妹,因相對人無民法第1114條第1款至第2款之先順位扶養義務人,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等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又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此固為民法第1118條前段所規定,然此規定係扶養義務發生之要件之一,被請求人若有該條所規定之情形,於被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可依該條規定為抗辯,主張免除其扶養義務,此為窮困抗辯之一種,而因該抗辯權乃係為對抗請求權之履行所為之權利,故須待請求權提出時,始得以行使抗辯權,是若本件聲請人等有民法第1118條得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應於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提出扶養請求權時,始得以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加以抗辯,惟本件相對人並未請求聲請人等扶養,則本件聲請人等在未被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前,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等雖另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然依本件聲請人等主張之事實,並未有該條所稱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抑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等情形,是聲請人等請求依該規定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亦屬無據,同應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