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家親聲-110-2025033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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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 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因兩 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之戶籍地係在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且聲請狀所記載之目前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人乙○○權利義務之親權人即相對人住所地亦在上開地址,可認未成年人乙○○之住居所地並非在本院轄區,稽之兩造並無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故本件自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