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V-114-家親聲-13-2025011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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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關 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三、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四、關於未 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因未 成年子女乙○○住所在嘉義縣○○鄉○○街0號,有戶籍資料查詢表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應專屬乙○○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