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DV-114-家親聲-30-2025022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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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甲○○(大陸地區人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對於其所生未成年子女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之親權應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係未成年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同父異母 同住的姐姐,未成年人乙○○之父親丙○○因中風,無行為能力,無法自理生活,未成年人乙○○之母親甲○○長期居住大陸。相對人2人對未成年人乙○○有疏於保護及照顧,情節嚴重,足認對未成年人乙○○顯有不利之情事,請求停止相對人丙○○、甲○○對未成年人乙○○之親權,並改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語。 (二)聲明:相對人對於未成年人乙○○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 並聲請由聲請人為監護人。 二、經查: (一)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 或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第1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1094條第1、3項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於未成年人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各款之法定監護人時,始生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之問題。 (二)查聲請人主張未成年人乙○○為其同住胞妹,係相對人即聲 請人、未成年人乙○○之父丙○○,及相對人甲○○所生乙情,有聲請人、未成年乙○○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自105年7月16日起出境迄今,未再返家照顧或探望未成年人乙○○,對未成年人乙○○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乙節,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0月17日移署資字第1130122845號函覆入出國日期紀錄存卷可參,堪認屬實。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中風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乙情,亦據提出診斷證明書、未成年人乙○○之陳述書為證,且有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113年9月12日南市童心園(監)字第11321594號函覆停止親權及選定監護人訪視報告在卷可資佐證,堪認屬實。 (三)聲請人既為未成年人乙○○同住之胞姊,且為實際照顧未成 年人乙○○之人,則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相對人甲○○對未成年人乙○○之親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相對人丙○○係因健康因素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乙○○之權利義務,尚難認其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之情形,此部分宣告停止親權之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甲○○對於未成年人乙○○之親權, 業經准許,相對人丙○○則因健康因素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乙○○之權利義務,是未成年人乙○○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乙○○之權利義務,而未成年人乙○○之祖父母皆已死亡乙節,有渠二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未成年人乙○○之外祖父母則未與未成年人乙○○同住,而聲請人為與未成年人乙○○同住之胞姊乙情,有渠二人戶籍資料及未成年人乙○○之陳述書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於相對人丙○○、甲○○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乙○○之權利義務時,聲請人即為未成年人乙○○之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自不生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之問題,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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