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V-114-家親聲-34-2025020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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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 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之住居所地在屏東縣一節,有未成年人丙○○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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