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4-家親聲-50-2025021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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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乙○○(民 國000年0月0日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已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離婚,請 求宣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000年0月00日生)、乙○○(000年0月0日生)之姓氏變更從母姓氏為「○」等語。 二、經查: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 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106年10月13日兩願離婚,並於108年7月18日協 議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乙○○之權利義務均由聲請人行使負擔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於109年2月12日出境迄今未再返台乙節,亦有法務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存卷可參。 (三)經本院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訪視聲請 人及未成年子女丙○○、乙○○,所得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為:「1.兩造對變更子女姓氏之看法與態度:聲請人考量相對人於離婚後未有積極維持與兩未成年人親子互動,現更因疑似躲避債務失聯而對兩未成年人照顧事務也未有實際分擔養育責任,相對人確有疏於履行自身親職角色職責,且兩未成年人也因長年與相對人家族疏於往來互動而缺乏情感連結基礎,聲請人為提升兩未成年人對聲請人家族之關係連結象徵,而採取法律行動來聲請變更姓氏。2.其他關係人對變更子女姓氏之看法與態度:聲請人家人瞭解過往兩造相處互動情形,知悉且贊同變更兩未成年人之姓氏從母姓一事。3.對變更子女姓氏正確認知之評估:聲請人考量兩未成年人長年由聲請人、聲請人家人主責、照顧成長,兩未成年人生活照顧依賴與情感依附來源為聲請人家族,對相對人、相對人家族缺乏情感連結與認同,期能藉由變更姓氏強化兩未成年人與聲請人家族身份連結、親情延續象徵,爭取變更姓氏意願強烈。4.善意父母內涵之評估:相對人自兩未成年人於民國108年轉換由聲請人主要照顧後即未有實質親職照護時間投入、維繫與未成年人親子互動作為,兩造離婚後均由聲請人單獨照護兩未成年人成長,聲請人已慣性主導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規劃且有實際行動,聲請人可確實提供兩未成年人穩定生活照護環境,在促成相對人與相對人家人親情互動雖未見親情阻隔之非善意,亦未見維繫相對人與未成年人親情互動之積極性舉措。5.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人-丙○○、乙○○,現年分別為10歲、9歲,兩未成年人面對社工詢答之行為表現自若,毫不怯生,坐姿自在不拘謹、語調平穩未顯露緊張神情;觀察兩未成年人之精神、體態及發展狀況良好,與聲請人及聲請人親屬相處自然且自在,依附關係屬正向親密。依聲請人所述,兩未成年人自民國108年改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後,相對人即未再負擔過兩未成年人照顧、養育之責,也疏於經營、維繫與兩未成年人親情互動,相對人與相對人家人因與兩未成年人缺乏共同生活、相處經驗,未能建立基礎關係連結與家庭歸屬認同,反觀兩未成年人因長年由聲請人及聲請人家人養育成長,與聲請人形成共同生活之家族關係,並存在緊密連繫,聲請人希望能藉由變更兩未成年人從聲請人家族姓氏,以象徵兩未成年人與聲請人家人身分連結、強化兩未成年人對聲請人家族融合度,變更姓氏確實符合兩未成年人實際生活情境,有助兩未成年人建立於聲請人家庭身分定位……」等語,有該會114年1月7日南市童心園(監)字第11421013號函檢送之變更子女姓氏訪視報告在卷可考。 (四)本院參酌上開訪視報告,並審酌相對人與其親族長年疏於 與未成年子女丙○○、乙○○往來互動,未成年人丙○○、乙○○長年由聲請人、聲請人家人主責照顧成長,倘未成年人丙○○、乙○○改從母姓,有利於未成年人丙○○、乙○○對實際照顧扶養之母姓家族強化認同感及歸屬感等情,認聲請人聲請更改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乙○○之姓氏為母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