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家訴-8-20250311-1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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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A01 A0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吳毓容律師 邱維琳律師 許慈恬律師 被 告 A03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後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日追加先位之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經核原告先位之訴係請求被告 依兩造間之協議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後,再登記為兩造分別共 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稅籍登記變更為兩造分別共有各三分之 一,查系爭土地面積為38.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35,200元,系爭建物經國稅局核定之價額則為45,800元,故 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922,501元【計算式:[(35,200×3 8.01)+45.800]÷3×2=922,5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備位 之訴訴標的金額則為829,728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922,501計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 0 ,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290元未繳,爰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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