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家調裁-10-20250227-1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A04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A03、A04對於未成年子女A01(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全部應予停止。 二、聲請人A02與關係人甲○○為未成年人A01之法定監護人。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相對人之親權等事件,屬當事人不 得處分之事項,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宣告停止親權之事由,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經兩造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有民國113年12月27日合意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為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A03與相對人A04於 109年8月25日結婚,育有未成年人乙○○及A01二人,惟因相對人二人目前均因毒品案件在監服刑中,顯然疏於保護照顧未成年人乙○○及A01且情節重大,聲請人前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停止相對人對於未成年人乙○○之親權,業經准許在案。現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對於未成年人A01之親權全部,改由聲請人及配偶甲○○為未成年人A01之共同監護人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 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並 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4號裁定、相對人前案紀錄表存卷供考,以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委託財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家庭服務協會113年12月5日函送訪視報告、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114年1月14日函送訪視報告附卷可稽(見調解卷第79至84頁、本卷第15至21頁),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且均同意停止親權,雙方並簽立合意程序筆錄。由上,足認相對人對於A01顯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對A01之親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 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1094條第1、3項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於未成年人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各款之法定監護人時,始生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之問題。查A01之生父、生母即相對人均經本院停止親權,均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聲請人及關係人甲○○為與A01同住之祖父母,依上開條文規定,聲請人、關係人甲○○為其法定第一順序監護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照顧未成年人A01而離職,收入不如過往,但有同住親屬可作為協力資源,且未成年人A01出生2個月後即由聲請人與關係人甲○○擔任主要照顧者迄今,故由其二人擔任A01之監護人,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爰於主文第二項予以確認,以利其辦理戶籍登記及著手監護照顧A01相關事宜。 (四)再依據民法第1094條第2項規定,法定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 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本院已於裁定主文第二項確認聲請人與關係人甲○○二人為未成年人A01之法定監護人,聲請人與關係人甲○○毋庸再向本院陳報姓名及住所,可於接獲本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5日內(本院將主動寄發確定證明書),逕向臺南市政府申請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