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工程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DV-114-建-11-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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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戴村池 被 告 十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洋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12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423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尚應 繳納14,92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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