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建-23-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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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吳維倫即寶發開發工程行(獨資商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元融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 第197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57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8,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 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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