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建-25-20250317-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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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宇盛水電工程行即林慶儒 被 告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4,0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3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842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