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4-抗-19-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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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BR000-K112034(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間 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 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又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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