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DV-114-救-3-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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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温鋒森 相 對 人 賴建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業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其生活有困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以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開立無法工作之證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人證物證齊全,相對人亦已承認,聲請必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活困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醫囑 無法工作等情,核與其提出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記載「因有自我功能不佳、思考專注力減退,精神動作遲緩,在職場、社會、生活功能上均有損害、不堪作業,無法工作,建議可申請低收入戶等相關社會補助」等語相符。另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民國110-112年度之所得、財產狀況、勞保就保職保,聲請人所得均為新臺幣(下同)0元;名下雖有92年、96年出廠之汽車兩輛,惟經折舊後現值亦為0元;其於113年11月19日投保臺中市園藝花卉業職業工會,投保薪資為27,470元,114年1月1日薪調為28,590元,惟參酌其聲請狀當事人職業欄記載「自營」,應係自營作業,收入並不穩定,並非每月可有28,590元之收入,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就保職保查詢資料在卷可稽。綜合上情,聲請人主張其無法工作、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尚可採信。 (二)次按當事人如獲准訴訟救助,僅係發生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之效果,並非謂終局免除依法所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繳納義務。本件斟酌聲請人上開經濟狀況,及聲請人對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抗辯是否可採,仍須經實體調查始得審認判斷,尚難認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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