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DV-114-法-11-20250303-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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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白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美好基督教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 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美好基 督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2年10月24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11冊第1頁第132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7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下稱捐助章程)計2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7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並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4年2月6日南市民宗字第1140183286號函文予以備查,是其中有關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關於此部分捐助章程條文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第8條之修改,經核並非第7屆第4次董事會之討論提案,且未經決議修改,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8條之會議紀錄,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條文部分,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美好基督教會捐助章程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 第七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董事會應在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召開信徒大會選舉下屆董事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第八條 董事會應在董事任期屆滿前召開信徒大會選舉下屆董事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