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法-13-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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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敏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堂瑞復益智中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堂瑞復益智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 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堂瑞 復益智中心之董事,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堂瑞復益智中心於民國71年8月31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4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 天主堂瑞復益智中心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第14屆第7次董事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亦以114年1月24日南市社身字第1140179266號函同意備查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有上開同意備查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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