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4-法-4-20250212-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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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陽明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胡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以財團法人之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尚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51年7月27日經臺灣省政 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3冊第4頁第59號),因業務需要,經113年11月24日第17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詳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陽明學校財團法人,然依首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聲請不得由財團法人自行為之,而應分別情形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且性質上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陽明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正理由 第6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6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七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修正第6條董事會董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