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4-法-6-20250219-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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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杜雪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女青年會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女青年會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女青年會基 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8年2月28日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12冊、第4頁、第158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第16屆第4次決議修訂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女 青年會基金會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14年1月7日函文、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組織章程,業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同意備查,有上開函文、該局114年2月12日函文在卷可據,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係為符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並維持其財團之目的,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