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DV-114-法-7-20250207-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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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感恩聖仁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感恩聖仁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感恩聖仁社會福利慈善基 金會(下稱感恩聖仁基金會)之董事長,感恩聖仁基金會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9冊第17頁第1309號)。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屆第5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共1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感恩聖仁基金會新 、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2屆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10日衛授家字第1140002049號函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感恩聖仁基金會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衛生福利部同意辦理,有上開衛生福利部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感恩聖仁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感恩聖仁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