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法-9-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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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徐國潤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 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 (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茲因系爭財團法人業經113年11月20日第19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下稱系爭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下稱系爭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系爭 財團法人113年11月20日第19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名冊、變更後之系爭章程、系爭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應堪信為實在。又系爭財團法人將變更後之系爭章程檢送主管機關教育部後,業經教育部同意核定,有教育部114年1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01219號函文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等情,認聲請人聲請變更系爭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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