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V-114-消債救-4-20250117-1
字號
消債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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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秋蘭 代 理 人 林琬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無力預納郵務送達費,前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一節,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佐,尚屬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且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