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4-消債救-6-20250317-1

字號

消債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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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6號 聲請人 郭顏寶桂即顏寶桂 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 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應堪認定。另依聲請人所為主張及卷內資料予以觀察,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准許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費用,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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