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DV-114-消債更-100-202503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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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徐有駐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未繳聲請費用1, 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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