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消債更-106-2025022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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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俊宏即黃俊宏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依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1 14年2月21日分別自「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特威有限公司」退保,請債務人釋明: ㈠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何公司或從事何工作?並提出雇主名義 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㈡若債務人目前失業、無工作,則請釋明其何以現在無法工作 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債務人是否領取失業補助?如是,每月領取金額為若干,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債務人自陳積欠第三人林麗雪、張水爐之保證債務未清償, 請債務人提出關於保證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包含現存實際債務餘額之證明文件)。